• 山东将购买滞销写字楼改建为中小学
  • 资讯类型:楼市要闻  /  发布时间:2015-09-23  /  浏览:1323 次  /  

大众网济南9月22日讯记者 于潇潇)今天下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全省教育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询问。山东省住建厅巡视员万利国在应询时提到,居住区中若有长期滞销且符合条件的商业房、写字楼,可协调相应开发商,由政府收购或长期租用,改造为中小学、幼儿园用房。

  “有的城镇居民区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的政策没有落到实处,由此引发外来务工子女上学难等一系列问题。”会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立医院副院长赵家军问道,山东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城镇新建扩建居民区中小学、幼儿园配套建设?

  万利国说,对这一问题,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下一步,山东将重点抓好三个方面:

  一是调整完善和组织实施城镇基础教育专项规划。督导各市县规划部门,积极配合教育部门,依据人口结构、学龄人口变动趋势、计生政策调整等情况,统筹考虑现有教育资源状况、地理环境、交通条件、中小学服务半径、建设标准和教学保障能力等因素,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调整完善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合理确定选址和规模,并落实到相应的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到具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条件中。

  二是全面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教育厅等部门,研究制定全省实行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示范文本,将中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规模、标准、时限在意见书予以载明,落实到每个新建住宅小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与规划条件一道,作为相应拟出让地块的出让条件,达不到条件的企业就没有参与土地竞购的资格。项目建成后,未按规划和建设条件要求完成教育设施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通过这些措施,确保不欠新账。

  三是积极补充完善城镇基础教育设施。居住区中若有长期滞销且符合条件的商业房、写字楼,可协调相应开发商,由政府收购或长期租用,改造为中小学、幼儿园用房。因开发企业原因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责成开发企业完成学校配套建设,否则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重新核发开发资质,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对违反规划在教育设施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追责,责令其自行拆除或改建,限期完成中小学、幼儿园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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